常州市道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1-04来源:作者:点击:常州市道教协会章程
(常州市道教协会第三次代表会议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常州市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Changzhou Tao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常州市民政局。
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市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承道教文化,发扬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道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双桂坊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和推动全市道教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爱国爱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团结和带领全市道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高素质修养,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三)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常州道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合理反映全市道教界人士的意见和需求,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道教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加强对各辖市区道协和宫观的教务指导,督促道教活动场所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教务活动。协调关系、促进团结、纯正道风、严肃戒律、精进修为,树立道教良好形象。督导道教团体、宫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搞好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
(五)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服务社会,倡导和谐,利益人群。
(六)开展道教文化研究和交流,推动道教讲经,加强学术研究,搜集整理道教史料,编印道教书刊,保护道教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道教文物古迹。
(七)兴办道教教育事业,办好道教院校及各类培训班,培养道教界人才,着力提高道教教职人员的文化素养、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
(八)坚决抵御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互不隶属、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爱国宗教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同港、澳、台及国内外道教界的交往与联谊,增进了解、团结合作、友好往来,共同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维护国家统一,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州市道教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并和有关方面协商决定。代表人选由各辖市、区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并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分配名额协商推选(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市道协与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按分配名额协商产生),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议制定并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八)行使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任期自当选到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为止。理事有遇调离常州、死亡或不能正常工作的疾病等特殊情况之一的,理事身份自然终止。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任期自当选到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为止。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领导班子成员由本会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热心道教事业,坚持独立自主和民主办教原则;
(三)群众基础较好,教内威望较高,有较高的道教业务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原则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召集或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负责起草相关会议文件;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或者专门机构,工作部门和专门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和负责人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辖市区道教协会、道教宫观等缴纳和道教信众捐助的经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依法登记的道教场所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根据其年度总收入额按一定比例缴纳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合理、节约的原则。每年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作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财务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宗教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3日常州市道教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各辖市区道教协会、道教宫观、固定处所都有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