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教协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11-04来源:作者:点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会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道教协会工作规则》、《江苏省道教协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全面正确履行宗教团体职能,努力建设广大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满意的服务型道教团体。
第三条 我会工作的准则是:服务信众、依法依规、务实高效、廉洁自律。
第四条 我会坚持“保护、指导、引导、服务”的工作理念,践行“尊重、包容、团结、合作”的团体核心价值理念。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我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领导常州市道教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协会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严守戒律、勤勉廉洁、按章办事。
第六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会长报告。
第七条 我会办公室人员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协会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八条 加强和改进依法指导,注重分析研判道教工作的现状、动态、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改进方法,建立健全教制规章,积极引导道教界和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九条 重视和加强正面引导,指导辖市区道教协会和宫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指导协助辖市区道教协会和宫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指导具备条件的宫观礼请住持、监院和方丈;充分发挥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全市道教界在公益慈善、生态环保、健康养生、文化艺术等方面服务社会,扩大影响。
第十条 注重服务意识,切实帮助辖市区道教协会和宫观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要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依规决策,增强透明度和公开参与度。
第十二条 凡事关协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工作部署、重要宗教活动、人事工作、重大外事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等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要深化会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会务工作透明度。
第十四条 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依法依规妥善处量社会舆情。
第十五条 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道众信众诉求表述、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重大信访问题要及时向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第五章 工作布局安排
第十六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按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确定协会年度工作要点,部署重点任务,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要依据协会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月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进度和措施。每年年中,对照年度工作要点,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每年年底,结合年终总结,对副秘书长以上人员述职评议,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十九条 处理各类公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 以常州市道教协会名义发出的公文须会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协会接收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宗教部门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缺乏实质性内容、无法操作、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我会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常州市道教协会章程》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章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四条 发布涉及市道协重要工作部署、道教形象、声誉和信教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宗教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以常州市道教协会名义发表文稿或讲话,须报会长批准。未经同意或委托,任何人不得代表市道协发表讲话或表态。任何人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损道教形象声誉,伤害道教感情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市道协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离开常州,一律向协会报告,同时报市宗教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职务身份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
第八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关于道教协会和宫观负责人带头加强道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切实加强廉洁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改进工作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办公成本,建设节约型道教团体。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协会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领导要严格执行重大事务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教职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做有损道教形象和声誉的事。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决不允许亲属插手协会事务,决不允许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搞特权。
第三十二条 协会领导要做学习表率,营造学习氛围,落实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道教团体。
第三十三条 健全调研制度,提高调研时效。围绕道教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送行调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简化接待工作,减轻辖市区道教协会和宫观负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