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教协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9-11-04来源:作者: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道教协会自身建设,提高规范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团体实际,特制定常州市道教协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爱国守法

第一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发表妄议中央和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

第二条  及时学习中央、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坚决贯彻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党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

第三条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与全市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宗教和谐、破坏社会稳定、损坏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不同的信仰,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第二章  遵规守纪

第六条  要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和各项规定:出差、休假、请假等要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因公因私离开常州应向协会领导备案。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本市以外的道教团体、宫观或相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兼职,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影响力为企业等“站台”。参加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要按规定报批,不得私自联系参加。

第八条  未经协会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以本会或本会内设机构的名义发表言论接受采访、开展活动、参加论坛和研讨会等。经批准参加境内外研讨会、论坛以及教务等活动,未经授权不得代表本会发表意见。

第九条  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国(境)外邀请出访,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延长访问时间、增加访问地点。不得私自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声明等,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组织的委任。因私出国(境)不得以职务身份参加国(境)外的宗教和文化等活动。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不得违规插手道教界的人事安排、工程建设、宫观管理事务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属在道教团体、宫观及其开办的企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任职或搞承包、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要认真执行中国道教协会、江苏省道教协会关于传戒、授箓、冠巾、传度等教务活动的规定,不得接受请托,违规徇私办理。

第十三条  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将内部信息、文件资料等外传或在网络上发布。

第三章  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等,对于道教教职人员依据传统供养道经师三宝正常接受的供养金、结缘款和结缘品不在此限。不得用公款支付,或者让道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活动。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在为道教界办理有关事项时收受财物,循私舞弊。

第十八条  不得向党政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劵消费卡等,也不得违规宴请党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违规为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安排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第十九条  不得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配备办公用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第二十条  要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规定,不得违规安排交通、住宿,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受土特产等礼品,不得借出差名义旅游。

第二十一条  要保持健康向上的情趣操守,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章  履职尽责

第二十二条  要自觉贯彻中央、省和地方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党政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要勇于担当,不得推诿扯皮;要积极作为,不得敷衍塞责;要扎实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及时报告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不得不了了之。

第二十四条  要牢固树立为信教群众服务的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积极主动为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服务,做到尊重热情、周到耐心,不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要密切联系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信教群众呼声和诉求,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十五条  要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少参加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要认真学习掌握道教知识,熟悉本会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团结合作

第二十六条  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齐心协力,团结合作,共同推动道教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不得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不得搬弄是非、栽赃诬告、制造矛盾。

第二十八条  在本会工作的道教人士要虔诚奉道、正信正行、持守规戒、道相庄严,为全市道教界树立榜样。

第二十九条  在本会工作的非道教人士要尊重道长的生活习惯和禁忌,工作期间服饰要得体、行为要端庄、言语要文明,不得衣衫不整,影响形象,不得用不尊重的言语谈论道教神明。

第三十条  要及时化解工作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宽以待人,消除误解,不得因个人情绪影响工作,影响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