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4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条  为完善我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根据《常州市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我会副秘书长、有关宫观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召集人请假。请假人员可以对会议研究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秘书长请假。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省宗教事务局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及常州市党委、政府会议精神,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部署落实江苏省道教协会、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交办的重要事项及会长办公会议精神;

(三)对上报江苏省道教协会、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请示、总结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研究、审议决定我会主要工作安排、内部管理、人事任免、外事来访出访、办公用房、述职评议、大额资金使用、财务年度总预算、总决算、基础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重大教务活动、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我会名义发出的规定、决定、通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通过我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坚持务实、高效、民主决策原则,开短会、讲短话,提高效率。与会人员对会议研究事项要在会前认真研究,发言直奔主题,简明扼要。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题由会长、秘书长提出并审定。副秘书长可向秘书长提出建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审定。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由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当日)将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成员应在会上就研究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就所涉议题作简要汇报,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成员要对需作出决定的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多数同意则形成决定。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或通过的事项,会议成员个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也可以提请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贯彻执行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会长、秘书长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调整或改变原决定的,应提交会长办公会重新研究。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纪要经会长审批后,印发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重大决定视情印发各辖市区道教协会。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归档等事务。

第十五条  全体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除会议决定公开的内容,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研究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