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教协会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4来源:作者:点击:我会公文办理工作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相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原则。
第一章 公文种类
第一条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条 决定。适用于会议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第三条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四条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地方道教协会执行和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第五条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第六条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七条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第八条 批复。适用地方道教协会、宫观等请示的事项。
第九条 函。适用于地方道教协会、宫观和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向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十条 纪要。使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二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发文字号。常道字(年份)顺序号。
第十二条 标题。一般由我会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第十三条 主送机关(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第十四条 正文。表达公文内容。
第十五条 附件说明。写清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第十六条 署名。署常州市道教协会全称。
第十七条 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我会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第十八条 印章。在署名上加盖我会印章。
第十九条 抄送。除主送机关(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使用机关(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第二十条 联系人。写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三章 公文版式
第二十二条 发文字号。在“常州市道教协会”标志下空二行、红色分隔线上方位置,居中排布,3号仿宋体字。
第二十三条 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第二十四条 主送机关(单位)。格式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标冒号。
第二十五条 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格式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第二十六条 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第二十七条 署名、成文日期。署名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
第二十八条 印章。如盖印章要端正、居中下压常州市道教协会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第二十九条 抄送机关(单位)。如有抄送机关(单位),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署名页面倒数第4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第三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含标点符号)。字体颜色为黑色。标点符号须使用全角。
第四章 行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单位),不抄送下级机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地方道教协会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会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会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会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三十五条 向地方道教协会行文,应当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三十六条 需经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后可以由我会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三十七条 公文起草应符合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道教义理和教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
第三十八条 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意见建议和办法切实可行。
第三十九条 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四十条 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第四十一条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第四十二条 会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会公文需经会领导审批,签署同意后发送。领导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签收公文,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登记,注明签收时间和公文的主要信息。
第四十五条 收到的公文应及时报会领导,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传运有关人员阅知、办理。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第四十七条 公文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四十八条 经会领导签发的公文,印发前我会办公室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发文字号、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签发领导复审。
第四十九条 协会领导签字的发文文稿及有关材料应由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条 我会公文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
第五十一条 我会收到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五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公文。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我会办公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