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教协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4来源:作者:点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会档案管理、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我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须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将在协会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类别和载体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全部文件材料和实物(证物),收集、整理并按时间向协会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严禁散失和损毁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实物(证物);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我会档案的借阅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防发生档案失密、泄密事件。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是我会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集中统一管理我会挡案,包括文书档案、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各种类别和载体的档案,确保我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做好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移交、利用、销毁等工作;
(三)办理档案材料的借阅,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四)接受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常州市档案局的监督与检查,加强我会档案工作的基础业务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 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装具和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五条 凡反映我会教务活动并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包括公文、电报、领导批示件、簿册、图表、图纸、书信、记录、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各种材料和实物(证物)都应立卷归档。
第六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要按照其形成的过程特点和内容进行分类立卷,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按年度立卷。同一年度的文件材料放在一起组卷;跨年度才能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一般应在结案年立卷;但是跨年度的会议文件要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
(二)按事由立卷。基本上一事一卷,特殊情况可同类事由合并组卷。
(三)按保管期限立卷。按照文件材料重要程度,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案卷,以便划分案卷的保管期限。拟将保管期限定为“永久”的案卷,应另行制作内容相同的副本。正文中的重要文件材料,应将其重份原件或复制件,以及签发件的复印件存入副本。
第七条 立卷时,文件材料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转发文件与原件须立在一起,不得分开。
第八条 随文书档案形成的相应的实物(证物)如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照片、光盘等实物,应与相应的文书档案、照片统一整理、编目,实物另行存放保管,在文书档案的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照片档案目录和实物档案目录以及相关实物档案的一定位置上,标注互见顺序号,并用文字在实物上注明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以保持相互联系和便于查找利用。
第九条 卷内文件要系统排列,一般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第十条 卷内文件要按排列顺序逐页编号,页号用铅笔标注在页面右上角。
第十一条 卷内目录及备考表,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按规范格式打印,项目填写齐全;
(二)责任者一栏填写文件落款(用印)机构名称;
(三)不能用“同上”等标识代替应有内容;
(四)案卷最后一页要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中间用短横线分隔。其他只填写起始页号即可;
(五) 立卷中有缺页,文件材料不全或损坏,没有正式件只有复印件等情况的,都应逐项在卷内备考表上加以说明,并由承办人或责任人签署姓名,备考表上还须签署立卷人姓名和检查人名章。
第十二条 案卷封面,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案卷标题、案卷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件数、页数等项目内容。其中,保管期限和案卷号先用铅笔填写,经档案室审核后再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案卷封面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拟写案卷标题应有主题名称,如责任者、会议名称等。要求简明确切地反映本案卷内容,不可罗列卷内目录;
(二)根据有关规定,填写保管期限;
(三)件数为卷内文件材料的份数;
(四)页数为案卷内文件材料的页数;
(五)永久卷的正、副本,应分别在案卷封面标题下面注明正、副本字样,以便区分。
第十四条 装订案卷,应去掉卷内文件上的一切金属物,装订线以不妨碍阅读为原则。
第十五条 卷内文件材料有破损或不清楚的,要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四章 档案的借阅
第十六条 我会工作人员借阅协会档案室的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我会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询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并报经会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涉密文件材料,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第十八条 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能涂改、圈点、划线和撕页,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整洁,不得转借他人或无关人员翻阅。
第十九条 借阅档案材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条 凡丢失、损坏档案材料和拒绝归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归挡后的案卷,按年代和案卷号顺序排列,装入档案柜进行保管。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类别、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二条 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实物(证物),可拍成照片附卷后,实物(证物)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卷号,并在卷内备考表写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档案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质量。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报会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 销毁的档案材料,应在案卷目录中予以注销并编制销毁档案材料清册,指定专人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