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教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3来源:作者:点击: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一条  我会的财务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有章可循、严格管理、逐级审批、节约使用、勤俭办事。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制度。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所有单据必须有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各项费用支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条  现金(支票)管理制度。

经济往来尽量使用支票和银行汇款。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理由,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借给。无特殊原因未及时报销结算,不予办理新的借支业务。取款存款严禁到异处停留。不得出借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预算制度。

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按批准的数额使用经费。严格控制预算外费用支出,确需支出的,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相关要求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三章  财务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我会的财务管理负责人由会长担任。

第七条  我会财务实行“一支笔”制度,各项费用开支由会长审批。所有票据均需经会长签字才可以报销。

第八条  我会重大开支和一切人员的工资标准、生活费标准、各种补贴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与报销

第九条  我会日常性经费支出,含会议费、办公用品和差旅费等,由会长审批。

第十条  为控制接待费用,凡须接待一律报会长核准。

第十一条  差旅费的报销按照《常州市道教协会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